法院判决无生育能力丈夫抚养人工授精孩子——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生活新闻
    法院判决无生育能力丈夫抚养人工授精孩子
2009年11月17日 08:54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夫妻感情不和分道扬镳,人工授精出生的小孩该由谁抚养?昨天,连州法院通报宣判了一宗离婚案件,判决人工授精的婚生小孩潘×凤由没有生育能力的男方负责抚养,女方每年支付一定的小孩抚养费给男方。

  经法院审理,原告欧某兰和被告潘某东现年均为33岁,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将近一年,女方未能怀孕,双方分别到市计生服务所、医院及镇计生服务所检查,确诊原因在于男方。

  后双方到广州检查,诊断为男方发育不全,无精症。之后双方一致同意到广州某医院采用精子库的精子做人工授精。2006年1月20日,女方在医院剖宫产下女儿潘×凤。小孩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及小孩问题发生争执。 今年6月,欧某兰起诉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准予其与潘某东离婚。在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均坚持抚养女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孩由谁抚养问题。虽然小孩是人工授精所生,与男方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小孩毕竟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按法律规定亦属夫妻双方的婚生小孩。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小孩由男方抚养较为适宜,由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给被告(至小孩成年为止)。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记者曹菁 通讯员盘楚庭 陈书娟)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