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被认定生产"带虫雪碧" 消费者获赔2.05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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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口可乐被认定生产"带虫雪碧" 消费者获赔2.05元
2010年02月04日 09:33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高先生在购买的瓶装雪碧中,发现长约3厘米、类似蟑螂的虫子,他将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索赔双倍货款4.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要求可口可乐书面道歉。昨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一审认定涉案雪碧确实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可口可乐赔偿高先生货款损失2.05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2007年6月,高先生从超市购买了一箱每瓶600毫升装的雪碧。高先生称,喝到第20瓶时,他发现未开启的雪碧中,有一只长约3厘米、类似蟑螂状的虫子。2008年,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赔偿2.05元雪碧款并赔偿2.05元罚金,索赔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当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调解时,高先生曾提出上百万的调解意向,未达成一致,高先生申请撤诉。去年,高先生重新起诉,声称“公益诉讼”,要求可口可乐赔偿其2.05元雪碧款并赔偿2.05元罚金,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此外,他还要求可口可乐书面道歉,并查明生产环节漏洞。

  该案争议焦点是涉案雪碧是否是可口可乐生产。按照可口可乐公司的要求,有关部门对涉案雪碧进行了司法鉴定。去年11月,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果显示,涉案雪碧瓶盖没有开启的痕迹。

  在庭审质证中,可口可乐认可该瓶瓶口的喷码编号属于公司生产的同批次产品的编号范围,外包装、商标与其产品近似。法院结合司法鉴定,认为可认定涉案雪碧是可口可乐生产的。

  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应当指出的是,北京可口可乐公司作为有较大影响的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所生产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避免产品出现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宣判后,高先生不满提起上诉。 (记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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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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