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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致癌水”厂家以“行为犯”追责

2011年09月09日 11:4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水是生命之源,但近期国家质量监督局公布的对国内瓶(桶)装饮用水质量检测结果,却令人望“水”却步,分外忧虑。抽查显示,有六种饮用水中含有高浓度致癌物质“溴酸盐”,诸多曾经被公众认同的“优质水”,成了货真价实的“致癌水”、“要命水”。

  据权威介绍,溴酸盐属于“2B级”潜在致癌物,我国早在2009年就已经将它列入饮用水检测项目,规定含量最高不得超过0.01mg/L。然而,哈药六厂等几家知名企业所生产的几种“纯中纯”弱碱性饮用水、“景友”沙漠优质水等,它们的溴酸盐含量都大大超标。据报道,一些企业大打“沙漠”、“高原”天然纯净水牌。目前已经处于“停产整顿”状态的鄂尔多斯景友鸿鹄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它的“景友”沙漠优质水曾被全国某些体育赛事项目及亚洲艺术节等列为“唯一指定用水”,但在不久前国家质量监督局的抽样检测中,却发现一个批次的该种瓶装水的溴酸盐实测值为国家标准的八倍(9月7日《东方早报》)。着实让人感到震惊!

  “优质水”一夜之间成了“致癌水”、“要命水”,这不仅反映了相关企业的公共道德、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也反映出饮用水国家监管和执法方面存在着重大疏漏和失职。

  近年来,关系国计民生的交通出行、食品安全、生产作业、住宅装修等屡屡被曝出存在严重问题或者重大隐患,如今又开始进一步扩散到饮用水、牙膏等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方面,直接危及身体健康乃至身家性命,真可谓是危险无处不在、危害无处不及,普通百姓似乎已经有了一种无处可避、无路可逃的感觉。对于生活用品、社会产品乃至于公共服务等,都缺乏应有的信赖,开始滋生怀疑之心。这对于安居乐业、和谐共处,都将构成直接的威胁。试想,如果人们都需要整天为自己或者家人的吃、穿、住、行担忧,如果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时时刻刻,都需要保持足够的注意,随时提防风险,那就会使我们的社会患上整体性的综合“焦虑症”,生活其中的民众也将难免出现心烦意乱、坐卧不安的症状,甚至会时常提心吊胆、紧张恐惧,人们生活的稳定感、安全性就会遭到致命损害。

  在治理“致癌水”、“要命水”的措施上,有关部门目前采取的依然是“停产”、“整顿”,乃至可能进一步升级的处分和罚款。对于这些老办法,出事企业其实早有预计甚至十分适应,也多少产生了一些“自抗体”。低廉的违法成本,根本阻止不了它们再犯的脚步,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也只是迟早的事。而一些业内专家所提出的保护优质水源、控制过度开发、提高行业准入标准等建议,虽是治本之策,也完全正确,但牵扯利益众多,推进难度较大,确实需要一个持续建设和制度构建的过程,可能还需相当的时日。

  遏制“致癌水”、“要命水”的生产和流转上市,的确要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路。可是,当务之急是应该采取严厉措施,控制此类毒水的滋生和扩大蔓延,让违法者付出昂贵的代价,进而使民众重树饮用水安全的信心,建立对政府严格执法的信赖。

  我想,既然我们在两年前已经建立了饮用水安全的“新国标”,那么,就必须以此为标准去严格检测和严厉监管。由于超标溴酸盐是致癌物质,对广大饮用者的健康有害,并可能致命,又由于其对人体的危害具有潜在性和渐进性,甚至多年以后会演变成“多因一果”的复杂关系,甚或因果难辨、证明不能。因此,必须在现有条件下,更新观念,摆脱长期困扰执法部门的“以损害结果”有无或者大小去左右定罪量刑标准的桎梏,按照刑事法“行为犯”原理,运用“单位犯罪”的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生产、销售超过一定标准量溴酸盐的饮用水生产厂家及其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游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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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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