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成本上涨,厦门市拟调整自来水价格,也促使社会各界重新关注厦门的水资源保护。昨日上午召开的厦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开始一审《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保护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将水资源保护纳入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用水总量实行指标控制
厦门市水利局局长叶勇义介绍,市水利局早在2007年10月就开始酝酿该条例的起草工作,历经4年,数易其稿,形成了送审《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鉴于厦门水资源紧缺的现状,《草案》明确提出,市、区两级政府要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将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市、区两级政府还应建立水资源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在制定本市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限制高耗水和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草案》对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做了详细规定,主要用水单位每年的用水指标,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取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总量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
目前国家正在部分城市开展水权交易制度试点工作,对此《草案》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水权交易。
划定两级水源保护区
强化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是《草案》中着重强调的内容,要求市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经批准后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建设码头、砂场等污染水源的项目,禁止新建餐饮、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已经批准建立的,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一级保护区的保护措施更加严格,禁止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从事采矿、采石(砂)、爆破等活动,禁止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禁止设置禽畜养殖场或在水体放养禽畜,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无论一、二级保护区,在其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都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禽畜养殖和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厦门本市的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范围内,将由市政府划定禽畜禁养区和限养区,其他流域范围内,各区政府也要划定相应的禁养区和限养区。
利用好海水和雨水资源
淡水资源宝贵,《草案》要求多渠道利用水资源,如海水、雨水、再生水等,但地下水要严格控制开发。
提倡和支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提高海水淡化技术,降低海水淡化成本,扩大海水淡化规模,鼓励临海、近海企业直接利用海水用作工业冷却、清洗和生活杂用等。
对于雨水和循环用水,市、区两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小型雨水集流、储水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拒不关闭排污口将受严处
作为地方法规,《草案》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了责令限期改正,还将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