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布价格听证法细则 消费者代表不少于2/5——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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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公布价格听证法细则 消费者代表不少于2/5
2010年02月03日 16:0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听证会参加人要由消费者、专家、经营者、利益相关方、政府部门人员等五类人员构成,其中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且必须有低收入阶层人员。日前,省物价局起草了《广东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细则》,即日起至2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 门 组 织 听 证 ,征 求 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项目按照公布的《广东省定价听证目录》选择,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定价听证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由听证人参与选取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会旁听人员,听取参加人的意见并进行询问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听证人的类别和比例进行了规定。听证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等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而且其中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听证会参加人中的消费者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通过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未能产生的,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提意见通道:2010年2月2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物价局综合与法规处(邮寄地址:510040 广州市应元路5号),传真:020-83134675,电子邮箱地址:ssbf@163.com。

  要点

  ●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总人数的2/5且必须有低收入阶层人员

  ●听证会由消费者、专家、经营者、利益相关方、政府部门人员等五类构成

  ●除需保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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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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