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夺开战六年 国企潍柴民企潍柴抢“潍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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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争夺开战六年 国企潍柴民企潍柴抢“潍柴”
2010年04月30日 09:22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被称为山东省商标维权第一案的“潍柴”商标权之争“开战”已经一年多,但经过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却仍未落下帷幕。

  一方是山东省潍坊市年产值500余亿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国百强企业;另一方则是济南市年产值近6000万元的民营企业、批发商。两者地位、经济实力的巨大悬殊,似乎都注定这是一场不同级别的对抗。

  而作为普通民营企业,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工贸”)之所以能与潍柴控股集团、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分庭抗礼”,就是因为手中握有一份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潍柴”相关商标。

  一标二主

  去年12月,潍柴控股集团、潍柴动力与山东潍柴工贸关于“潍柴”商标侵权一案在潍坊中院开庭。 但审判刚刚开庭,潍柴工贸便提出,作为第一被告的潍坊市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主体资格存在争议,从而导致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据了解,潍柴动力是一家在香港H股上市的企业,是内地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产品以柴油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为主。 而潍柴工贸是一家注册地在济南的重型汽车配件批发商,以经营中国重汽HOWO、斯太尔王、斯太尔系列整车及配件为主,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各地,是目前济南地区最大的汽车零配件批发商之一。

  潍柴动力法律室律师张方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2009年4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下称‘鸿运维修站’),销售带有‘潍柴’商标的汽车配件,该配件是维修站从第三被告济南许氏重型汽车配件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由第二被告潍柴工贸生产。”

  而潍柴工贸的法定代表人许玉峰表示:“其实,多年来双方经营的是同一类商品,但潍柴工贸的注册核准时间要先于潍柴动力,既然问题被摆到了台面上,就借这个机会评判一下,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商标权?”

  于是,潍柴工贸一纸反诉,与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打起了“潍柴”名称和商标争夺之战。

  各持一词

  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的起诉请求,与潍柴工贸的反诉请求可谓同出一辙,均为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不正当行为,不得再使用“潍柴”字号及撤销商品分类表上的注册商标。

  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的起诉理由是,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一直以“潍柴”作为字号在各类媒体上宣传,且是“驰名商标”,业界内外,只要提到“潍柴”,大家都知道是潍坊的柴油机厂。而被告于2002年注册成立,使用“潍柴”称号属于恶意抢注,且在其网站上公然突出“潍柴”和“WEICHAI”字样,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服务产生混淆,明显有“傍品牌”的意图。

  张方德指出,“潍柴”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而潍柴工贸是在济南注册的,注册商标时起名“潍”显然是为了傍名牌。他认为,被告当初成立“济南潍柴有限公司”和“山东潍柴工贸”时就是利用当时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中存在的不规范而投机取巧,此后注册的商标均是在此涉嫌违法的前提下取得的。

  而潍柴工贸在向法庭提交的反诉状中指出,“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于2001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定注册,目前已经合法使用7年,未被提出异议。潍柴动力成立于2002年,潍柴控股集团于2007年由潍坊柴油机厂改制成立,二者使用和注册“潍柴”字号时间均晚于自己。

  许玉峰告诉记者,潍柴工贸所持有的“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2类注册,获准陆地车辆上使用。而潍柴动力所有的“同心圆”图形及“WEICHAI”拼音组合商标仅在第7类注册,使用范围限于非陆地车辆,注册时间比潍柴工贸晚了近两个月。

  “多年来,潍柴动力生产的产品绝大部分用于陆地车辆,恰恰是它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给我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许玉峰说。

  纷争再起

  4月23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事实上,双方的“维权”之路已在暗潮涌动下持续了6年之久。

  早在2003年,潍柴控股集团就已对济南潍柴的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2005年4月被驳回。潍柴控股集团不服再次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至今没有给出复审结果。

  此前,潍柴工贸曾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案件。但潍柴动力表示,企业最早提起异议是在2003年7月,且在商标注册两年内,而这一答辩最终为法院采纳,继续审理。

  许玉峰告诉记者,上一次开庭时,受雇于潍柴控股集团充当第一被告的法人代表黄玉坤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导致休庭。但在4月23日开庭时,第一被告及时向法庭提交了营业执照,但注册时间却是2010年2月4日。

  同时,许玉峰认为,潍柴动力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和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实效为两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潍柴工贸成立时间和商标注册时间已经长达七八年之久,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按照法律,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潍柴动力的诉求。(特约记者 杨金声 孙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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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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