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政府11月10日的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将进一步提高低保待遇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望提高10%左右。
据了解,近年来,哈尔滨市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7月,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245元提高到300元,呼兰、阿城及10县(市)也从145元提高到192元,分别提高22.4%和32.4%,市区低保标准在15个副省级城市排名由第14位上升到第11位;农村低保年标准由800元提高至900元。2008年哈尔滨市在市区建立了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制度,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创新奖”,开展了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特惠型分类救助,即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初中以下在校学生等三类特定成员,每人每月救助50元,共救助3575人。2009年,扩大了救助面,把特惠型救助拓展为普惠型救助,将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40元。
近期,哈尔滨市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扩大保障面工作。城市低保标准预计提高10%左右,农村低保标准预计提高30%左右,全市农村低保覆盖面要从目前的2%力争达到占农村人口比率的4%左右。同时,按照省政府确定低保标准的1.5倍标准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扩大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让更多生活困难的群众享受社会救助。市领导王莉、贺晔出席会议。(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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