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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种“封口”叫投放广告
2009年01月07日 11:5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随着三鹿高管的受审,三鹿奶粉事件中的诸多黑幕被曝光。据检察机关出示的一份三鹿原副总经理张振岭(现任董事长)的证词显示,三鹿曾通过投放广告,不让媒体关于此事的报道见诸报端。事后来看,这种策略取得了一定效果(1月5日《第一财经日报》)。

  据透露,2007年12月以来,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在食用其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发生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而此时的产品检验却都是合格。严格来讲,三鹿高管们的警惕性还是蛮高的,因为他们“尽管不知道出了怎样的问题,但知道肯定出了问题”。随后成立了技术攻关小组和事务处理公关小组,由两位副总分别处理消费者事务和媒体事务。

  然而,三鹿的处理却部分选错了方向。法庭出示的张振岭证词显示,2008年6月有肾结石病例报告,7月田文华要求其做好媒体工作。于是,三鹿就一方面通过投放广告,不让媒体关于此事的报道见诸报端,另一方面则安抚消费者以让他们“不要闹了”,“不要让消费者向媒体反映情况”等。事后来看,这种策略显然取得了一定效果。

  遗憾就遗憾在三鹿以投放广告阻止媒体报道肾结石病例的策略“取得了一定效果”。也许正是因为这一“效果”拖延了三鹿奶粉事件的及时曝光,让三鹿集团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致没有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致使受害婴幼儿范围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了2008年的中国奶业“大地震”。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值得检讨和反思的问题很多,笔者认为,三鹿公关媒体的方式就是其中很值得认真反思和高度警惕的方面。在我看来,三鹿以投放广告的方式来阻止媒体对肾结石病例进行报道,是另一种形式的“封口费”,是公然对抗、压制和操控舆论,混淆视听,掩盖产品质量问题,欺骗公众,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道理很简单,本该封存禁止销售的有毒三鹿奶粉,却因为一点广告费的蝇头小利而变成了媒体的推销产品,这背后的主观恶意和客观危害可想而知。对此,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舆论不能一带而过,应当认真调查,严格追究三鹿集团和相关媒体的法律责任。因为“投放广告”式的封口已经给社会和公众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去年下半年曝光的山西矿难后真假记者排队领取“封口费”的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受到了新闻出版部门的严厉查处。类似事件的频频发生,问题企业与不良媒体的“媾和”,似乎也成了一些企业处理问题的“潜规则”。这是十分可怕的事情。如果此类“潜规则”盛行,作为公众良心的媒体将蜕变为金钱的奴隶,乌云将遮蔽阳光,公众将失去发声渠道,社会也没有正义可言。

  其实从法律角度而言,三鹿以投放广告方式阻止媒体报道肾结石病例的做法,也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查处,不得纵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政府监管和执法部门都不应对三鹿投放广告式的封口置若罔闻,否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放任和纵容。(劳力)

相关报道:专家人士回眸三鹿事件 解读三鹿陨落三个关键词

          三鹿庭审材料解读:曾投广告阻止报道结石病例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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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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