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错案不纠更值得追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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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错案不纠更值得追究
2009年01月09日 16:09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回顾公安局弄错案发日期 26岁青年莫名蹲守五年冤狱

  1月13日,匡增武涉嫌抢劫案将二审开庭。6年前,湖南祁东县太和堂镇黄泥桥村村民匡增武被以抢劫罪名(首犯)押上法庭,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在服刑5年之后,最后却发现,公安机关把发案日期弄错了,发案当天他因为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被拘留在拘留所,根本没有作案时间。(1月8日《中国青年报》)

  匡增武涉嫌抢劫案将二审开庭,意味着匡增武涉嫌抢劫案将有被重新公正审理的机会。但这一错案历时数年之久却一直得不到纠正,无疑更值得深思。2003年,当匡增武的父亲匡代耘代儿子上交刑事申诉书,提交相关证据,指出匡增武完全没有作案时间,因此不可能实施抢劫时,衡阳市中级法院不是认真核实、调查,而是以牵强附会的理由维持祁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匡增武的申诉;2005年11月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到祁东视察,当祁东县公安局长对办错此案表示道歉时,在场的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竟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衡阳市中级法院所以有错不纠,正如衡阳市人大常委李康杏所认为的,“办成一个错案可能就会一票否决整个单位的成绩,因此错案一旦发生,责任单位为了不让整体受损,反而缺乏纠错的动力”,这或许正是匡增武涉嫌抢劫案这一错案数年得不到纠正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于减少错案的发生,减少失职与渎职现象出现,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坚持实施错案追究制显然不能动摇,否则错案只会增多不会减少。但是与此同时又需看到的是,由于错案追究制度将对出现错案的司法机关与责任人追究责任,这就可能导致部分出现错案的司法机关宁愿“将错就错”,有意“将错误进行到底”,从而出现如衡阳市人大常委李康杏所指出的,本意在于减少错案发生的错案追究制有时实际反而成为错案得以纠正的阻力的现象。所以,在继续坚持实施错案追究制的同时,也有必要对该制度予以必要的完善,以减少乃至杜绝有如在匡增武涉嫌抢劫案上所表现出来的故意逃避纠错现象的发生。

  这就要求在错案追究制度设计当中,除了要追究出现错案司法机关与责任人的责任之外,更要明确对于有错不纠行为的追责规定与罚则。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明知发生错案却不予以纠正,实际上已经涉嫌渎职犯罪,所以对于有错不纠行为中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更大的,应以渎职罪追究其法律责任乃至刑责。唯有如此完善错案追究制度设计,强化对于有错不纠行为的惩处力度,让有错不纠行为责任人付出巨大代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有错不纠现象出现,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 (魏文彪)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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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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