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艳照门"案件法院重罚员工轻罚公司惹争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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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艳照门"案件法院重罚员工轻罚公司惹争议
2009年01月10日 08: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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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最大传黄案宣判 "点击量"定罪量刑案引关注     

    北京最大手机传黄案宣判 传28张黄图主犯判5年刑

  被称为“北京艳照门”的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手机传黄色图片案日前在京宣判,法院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判处部门经理罗某及其他3名员工有期徒刑3到5年不等,而4人所在公司只是被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未有其他任何处罚措施。

  为了吸引眼球,增加公司收入,保住中国联通增值服务商的位置,罗某指使另外3人在公司内通过联通WAP业务上传了28张淫秽图片。

  到底在此类案件中如何界定公司责任和个人责任?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

  “像这个案子,判个人是没问题的,但对单位就很难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认定。单位成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进行犯罪活动,并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这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根据。”黎宏教授说。

  黎宏介绍,我国刑法第30条、31条规定,单位犯罪后通常是“两罚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单位只有“处以罚金”这一条措施。“在罚金之外,没有规定还可以把单位作为一个主体吊销执照、或者让法人代表或领导承担相关责任等”。

  对电子传播淫秽照片的犯罪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就已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直接经手者严格处罚,但没有明确规定主体可以扩大到单位。“这不能不说是该解释的遗憾。”黎宏教授说,“事实上,网络淫秽传播总是‘春风吹又生’,与雇主责任难以重罚不无关系。”

  黎宏教授表示,目前我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多数最后处罚的都是直接责任人,处罚单位或法人代表的非常少。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实际取证难。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员工的犯罪行为是受领导指派或是作为工作的一部分,才能说领导是提起、组织实施犯罪意思的主犯,员工是“领导不命令、自己不会主动那么干”的从犯。另一类情况就是犯罪事实较严重,领导不可能不知情,才能把公司领导认定为直接责任人之一。“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三鹿的法人代表就不能推托说我不知情,这就能够追究公司法人的责任”。

  而现实中难以追讨、重罚单位也是另一个原因。“很多单位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单位经济效益不佳而产生的,如果对单位处罚过重、吊销执照,就是雪上加霜,员工受影响解散,也可能造成更大社会问题”。

  据黎教授介绍,在国外许多法条明文规定,除了处罚法人本身之外,还规定处罚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像我国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这样就解决了位置越高、距离犯罪现场越远,就越难以受到处罚的问题,也不至于将最基层的员工作为替罪羊处罚”。 (实习生 庄庆鸿 本报记者 滕兴才)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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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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