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的原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刘毅涉嫌伙同51岁的原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张丽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10月7日,刘毅利用其担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还局代收款”和“购房预付款”的手段,将本单位400万元公款挪用至其设立的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使用。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刘毅伙同张丽等人共谋采取编造虚假贷款申请理由等手段,先后四次将本单位8680万元公款挪用至其个人设立的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其中,张丽参与一起,涉案金额41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张丽与刘毅共谋挪用公款,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常佳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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