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在教学视频中使用他人的原创漫画,是否侵犯了创作者的著作权?近期,一位漫画创作者因发现某在线教育平台的网课课件中,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原创作品,遂将平台告上法庭。4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同期】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 袁建华
(漫画创作者)要求被告(某在线教育平台)停止侵权。在涉案APP的显著置顶位置和《法制日报》的首版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一共22000元。
【解说】虽然创作者享有其作品的著作权,但在一些特定场景下,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据法官介绍,比如基于研究、评论、报道、讲学等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该指明作者和其作品名称。那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从其使用范围、条件、及对创作者的影响程度来综合考量。
【解说】在本案中,涉案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也是双方的争议点之一。
【同期】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 袁建华
结合本案的这个情况来看,被告使用涉案的美术作品是在网络课堂的课件中使用。网络课堂中能够进入到课堂中的是购买课程的不特定的广大学员,那么就它传播的范围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所规定的“为课堂教学”的范畴。就它的使用对象而言,是面向了广大不特定的学员公众,已经超过了教学和科研人员的范畴。
【解说】经过综合考量,法庭判定被告“合理使用”的抗诉理由不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并道歉赔偿。
【现场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在涉案APP中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道歉。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1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说】法官也再次提示,从网络上下载使用他人作品,务必要明确权利人信息;在合理使用时,要规范使用的目的、范围及条件。并不是没造成损失或者没有从中获利就不够成侵权,要谨慎使用他人作品,尊重并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记者 单璐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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