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详细披露无形资产等变化情况;适当简化主营业务等披露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并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文件全文详见A12版)。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半年报规则要求强化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等,以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
《准则》强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如果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因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要求公司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准则》强化了对无形资产情况的披露。由于创业板公司更多地依靠品牌、技术创新等获得竞争优势,因此要求公司披露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若主要无形资产发生不利变化,还要求公司披露应对措施。
《准则》强化对经营风险的披露。要求公司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介绍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准则》对部分内容还进行了简化和调整,尽量减少与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信息披露及重复披露,提高信息披露效率。
一是适当调整应披露的财务指标,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披露中增加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及其变动情况;二是适当简化对重要事项的披露要求,对于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要求公司说明信息披露的网站及披露日期,避免信息披露重复;三是适当简化主营业务的披露,由于创业板公司大多业务单一,也不鼓励其在将来从事多元化经营,因此,在董事会报告中不要求公司按行业披露主营业务,只需按产品或地区披露;四是减少决策关联性较弱的其他信息的披露。
对于与投资者决策关联性较弱的事项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创业板公司较少发生的事项,如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拟上市公司等,不再要求公司做专项披露,以提高创业板半年报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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