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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小股东利益何日能落到实处

2011年06月09日 17:02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资本多寡对应投票权”的规则之下,小股东究竟还有没有机会去伸张诉求?小股东表达意愿能否得到应有的回应?这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不久前,A股市场上又发生了一起小股东维权的精彩大戏:来自厦门、长沙、上海、乌鲁木齐等二十多个城市现代投资的中小投资者,在现代投资股东大会上要求罢免公司董事长宋伟杰。

  尽管中小股东积蓄多时的愤怒情绪在股东大会上得以宣泄,与会中小股东及代表几乎对全部议案投了反对或弃权,但最终各项议案仍全获通过。而那份罢免董事长的提议也未获任何回应。

  应该说,这个结果是可以预见的。尽管如此,这次小股东组织发起的维权还是有相当的价值。

  且不论小股东们所列举现代投资那些公司治理及运营中的问题是否属实,就小股东积极表达诉求的行动来看,其对推进中国公司治理的进步有很深刻的现实意义。

  为什么这样讲呢?

  我们知道,在回答为什么要上市的时候,几乎所有的企业发起人都会谈到一条:为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圈钱的事先放在一边。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许多民企在上市之后,除了建立董监事会、股东大会聘请独立董事等工作之外,在实际运营中,依旧摆脱不了家族管理的轨迹,大股东一言堂的窠臼,治理监督机构几成摆设。在许多大股东心目中,除了一些机构投资者需要重视外,“小散”基本不在考虑之列,可谓“我是谁谁谁,你是爱谁谁”。

  与此同时,小股东们也很少考虑公司的事情,除了在二级市场谋取差价外,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行业趋势都不甚了了,甚至有的是一无所知。

  此番,现代投资的小散们居然成了气候,敢于携手闯入股东大会表达诉求,自然令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猝不及防。这让他们知道,普通投资者,除了博差价外,已经越来越多认识到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意义了。而公司大股东,再也不能忽视中小股东这一股力量,尽管他们的声音还不那么强壮。

  笔者想说的是,小股东在伸张权利的时候并非真的一无所有。

  事实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免除董事长的职务,即罢免董事长。不过罢免事项的决定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能达到目的,争取到足够数量的股份同意是获胜的关键。

  此外,小股东也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争取自己权益的。有律师朋友就指出,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记得2007年底的时候,*ST大唐的一群小股东宣布通过征集投票权的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请改选董事会,当时那也是第一次由小股民推举提名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时这条消息引发了诸多关注,但事实亦很无情,A股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维权之路依旧是那么艰难。

  我们知道,《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保护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已经有了一定进步,明确规定小股东拥有知情权、选举权、查询权、资料复印权,但是,这些规定却显得“很笼统、很原则性”。

  纽交所悬挂的一条警示语说得好,“保护了最小投资人的利益,就是保护了所有投资人的利益。”那么,在保护最小投资人的利益方面,我们的市场管理层是否也有如此清醒的认识呢?  评论员  张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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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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