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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督导期应适当延长

2011年09月08日 11:1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业绩预测偏离10倍!券商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对比亚迪的业绩预测令人大跌眼镜。数据显示,作为比亚迪的保荐人,某券商预计比亚迪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净利润将分别增长-19.6%、70%和14.2%,分别达到20.3亿元、34.5亿元和39.4亿元,三年复合增长率为16%。而比亚迪今年的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实现营业利润3.27亿,同比下降87.55%;实现净利润2.75亿元,同比下降88.6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71亿,同比下降92.13%。有鉴于此,我认为,应尽快完善制度,延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2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项目;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笔者以为,除了采用冷淡对待、声誉处罚、资格处罚等措施外,还可以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分别采取经济性制裁,并根据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保荐项目收入确定处罚数额。经济处罚的运用能够将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收益与职责履行情况联系起来,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从而达到处罚目的。

  此外,上市公司的督导期过短也是当前保荐制度的一个缺陷。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化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创业板上市的,各相应延长一年。而纵观成熟市场关于保荐期限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保荐期限过短,容易诱发保荐人的短期行为。

  考虑到新兴市场风险较大,投资者信心相对薄弱,以及我国部分上市公司业绩存在“一年优,二年平,三年ST”的变脸现象,延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我认为,对保荐人的持续督导期限应延长到至少五年,“终身制”最好。如果能够延长督导期,保荐人在推荐公司上市时就会更加慎重,类似比亚迪上市不久就业绩变脸的现象才会逐步减少。□  李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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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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