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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证券律师应演好IPO“配角”

2011年09月08日 14:3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IPO舞台上,主角自然是主承销商,舞台监督则是会计师事务所。至于律师,相对来说“戏份”较轻,算是这出戏的配角。但这配角责任也很重大,如果不认真表演也会演砸。

  “律师是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这句话,用在当代中国证券律师身上十分贴切。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铺开,证券律师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为事关投资者的命运。

  所以,律师的独立调查不能流于形式。证券律师处在IPO利益链最末端,如果纯粹只做尽职法律调查的话,根本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可能拿钱也不多。鉴于这种情况,一些律师不免出工不出力:如出具意见所依据的第一手材料较少,有的甚至仅凭委托人的说明就出具调查结论,导致法律意见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今年以来,一些公司上市申请没有获得通过或被取消审核,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失职或做摆设的现象,如苏州恒久、中山松德包装等企业所涉的专利问题,就应该是证券律师调查的范围。IPO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参与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然新股的利益蛋糕参与中介机构都可分享,就没有理由不对未能勤勉尽责的律师减轻或免除处罚。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并购重组的增多,参与市场投融资活动的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市场创新活动也日趋活跃,与此相适应,需要处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复杂多样,客观上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律师在企业IPO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担负着核查公司合法合规性经营的职责,并要在企业上市申请之前尽可能地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和架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利益的代理人,更要成为投资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我认为,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也应该像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一样,在取得相关资格之后才能执业。要提高其准入门槛,防止那些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资本市场滥竽充数。 □ 苏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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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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