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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高院应明确界定股市系统性风险

2011年11月30日 10:5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来自国内十多家律师事务所的15位律师上周末齐聚合肥,就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开了一场研讨会,15位律师在会上针对目前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10条建议。

  15位律师提出10条建议 证交所公开谴责应纳入起诉范围

  此次研讨会汇聚了上海新望闻达、北京大成、浙江裕丰等国内大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他们就证券市场保护的形势、虚假陈述揭露日、系统风险、提起诉讼和法院审理技巧、原始股东纠纷的现状等展开交流和激烈讨论。据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介绍,这10条建议涵盖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的适用法律、机构投资者的诉讼要求、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前置条件、虚假陈述时点的认定、证券民事赔偿损失计算范围、系统风险的界定、计算的方法、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前置条件、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可赔范围、管辖等10个方面。

  对于司法解释所适用的法律,律师们建议除《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证券法》、《公司法》外,还应包括《会计法》、《企业破产法》。

  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必须经证监会、财政部行政处罚或法院刑事判决后,股民才能起诉,这给股民维权带来不便。为便利股民举证,律师们建议在保留以上条件外,应加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业自律处理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自我确认函件或更正函,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文件或经人民法院认定的行为。同时,为便于股民起诉,建议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管辖权明确为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原告起诉、法院的审理、以及案件的执行。

  什么是股市系统性风险 最高院应给出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中最常见的案由,但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投资损失计算、系统风险的认定等问题一直是法庭上原被告辩论的焦点。

  比如,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一般都将股民的亏损归咎于股市大跌等系统风险,而非公司虚假陈述所致,这些都直接决定了股民能获得多少赔偿。对此,律师们建议:对于系统风险的认定、扣除标准及上限,最高法院应予以明确。

  近年来,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但受损股民该如何维权却缺乏明确的指引,对此,律师们建议: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也应像虚假陈述一样,必须有前置条件,这样就能减轻股民的举证责任;同时,为了最大限度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这类案件的民事赔偿可赔范围宜以投资者损失为限,而非违法者实际收益为限。

  就创业板公司专利欺诈 成立股民维权律师团

  在此次投资者保护研讨会上,与会律师们还就创业板专利欺诈成立维权律师团,宋一欣表示,创业板建立后,发生多起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造假、作伪或侵权、违约的纠纷,导致不少已上市公司被股民诉讼、已过会公司被撤销上市、未过会公司过会被拒,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权利相对人诉讼不断,这些问题不仅是知识产权问题,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净化创业板市场环境,律师们将加强协作,共同为投资者举报提供维权服务。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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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研讨会透露的信息,目前已经有60家上市公司因为各种问题被股民送上了被告席,案件涉及到了46家人民法院,涉案的标的额达到了12亿,尽管所设诉讼案件时间跨度较长,但由于承办案件律师采取的对策妥当、与当事人和法院协调和沟通及时有效,参与维权的股民们挽回了不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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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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