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台湾前“交通部长”郭瑶琪涉嫌贪污案,一二审皆获判无罪,经检方上诉,台湾“最高法院”6月30日将全案发回更审。“最高法院”认为,业者送钱和郭职务上的行为是否亳无关联、有无因果关系,都应再查清楚。
根据检方调查,南仁湖集团为抢标台北车站大楼整建营运及商场租标案,集团负责人李清波于2006年间,指示儿子李宗贤将2万美元装入茶叶罐,交给郭瑶琪。郭瑶琪收受贿款后,在“交通部”部务会报中对招标案表达关切,遭检方以贪污起诉,并具体求刑8年。
本案一审时,认定郭确实收受2万美元,但未对台北车站招标案有任何具体指示,收受馈赠与职务之间没有关系,南仁湖集团后来也未投标,判郭无罪。二审认为郭收受厂商馈赠虽有悖官箴,或有惩戒、惩处的余地,但郭未作具体指示,收钱和职务上行为没有对价关系,不算贿赂,维持一审判决,检方不服,上诉“最高法院”。
据李清波表示,因和郭瑶琪有多年交情,送2万美元是“赞助”郭的儿子赴海外念书,他也曾赞助他人子女念书;不过,“最高法院”质疑,李并未具体提出他另外赞助他人子女海外读书的事例,李赞助他人读书是否已累积一种习惯、倾向都有疑问,二审却采信李的辩词,采证违法。
此外,郭于2006年7月4日收钱,7月26日、8月2日两度在部务会议中针对李清波的标案讨论,时间密集,“最高法院”认为,送钱和郭职务上的行为是否亳无关联、有无因果关系,都应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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