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警政部门拟将取消刑事类案件按指纹规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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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警政部门拟将取消刑事类案件按指纹规定
2009年09月19日 16: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9月19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警政署”继今年八月一日取消警察机关交通、行政窗体按捺指纹作法后,十八日再决定,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取消刑事类案件包括笔录等文书按指纹的规定;警察机关和民众有关共八十七项的窗体、文书,民众不必再担心按指纹把手弄脏和留下指纹证据。

   不过依据“刑事诉讼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及搜集证据的必要,对于经拘提或逮捕到案的嫌犯或被告,仍可进行按捺指纹及照相的建档。

   “警政署”表示,“刑事诉讼法”有关笔录制定的规定,是签名、盖章或按捺指纹,经和“司法院”协商后,并参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释释字六○三号文的精神,决定全面取消刑事类案件文书按指纹规定。

   “警政署”在八月一日取消行政、交通类共五十三项窗体、文书按捺指纹的作法,包括八大行业常碰到的临检记录表,酒驾民众的酒测值打印单、扣留车辆存根联和民众到警局备案要填写的工作纪录簿,都不用再按指纹,只要签名即可。

   然而人权团体仍认为,刑事类案件的许多窗体和公文,并不在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项目之内,许多也仅是行政机关自己的文书,包括权利告知书、勘查采证同意书、刑事案件报案三联单,不应该规定签名外,还要再按捺指纹。

   “警政署”坦承,过去这些作法都是沿袭惯例,如今在马英九要求警察机关须重视人权、效率之下,“署长”王卓钧指示行政组重新全面检视现行作法,并与“司法院”讨论后,决定取消刑事类按捺指纹的作法,从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警政署”表示,目前有关刑事类的文书、窗体三十四项中,有四项是要签名,有十八项是签名、盖章、按捺指纹三种任选一种,其它则是签名、盖章,未来要如何行使,都会在这些窗体和文书中明确写出,供民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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