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8日电 为遏止媒体恶性“消费”裸体加尸体,台当局内政部门已提案修正“儿少法”,明订新闻媒体不得以文字或图片详述社会暴力事件,否则拟处业者新台币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锾,并公布姓名。预料一旦修法通过,将对媒体的报道生态产生重大冲击。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立法院”昨日审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其中,针对近年来社福团体不断抨击媒体经常耸动报道色情、血腥暴力新闻,严重影响儿童少年身心健康,但主管机关却无法可罚,因此,台内政部门提案新增修正条文,锁定平面媒体祭出规范,一旦记者以文字或图片,详细描述色情、暴力、猥亵、犯罪、施用毒品及自杀等行为,就是抵触“儿少法”规范。
针对这项修法动作,引发部分主跑社会新闻的记者哗然,直言“以后社会新闻怎么写?”“立意很好,但如果有被害人被狂砍50刀,凶嫌手段残暴,但见报的东西,难道就只能写‘有人被砍’吗?加害人难道不须受到舆论谴责吗?”
面对质疑声浪,也提案修法规范媒体报道不应过于“写实”的“立委”黄淑英举例表示,根据研究发现,前几年艺人倪敏然上吊消息传出后,当月全台上吊人数比起前一个月就暴增数倍,显示这类社会新闻被媒体大肆炒作后,新闻就可能成为“模仿的教材”。
因此,对于媒体拼命“消费”裸体与尸体,黄淑英说,民众当然拥有知的权力,但如果把警方因办案才需知道的细节,拿来加油添醋作为新闻,就算是“过度渲染”。
但她说,内政部门的提案文字太过广泛,“好像连刀都不能写”,而且报道膻色腥的又不只有平面媒体,因此她才提案以更精确的文字进行规范;亦即包括电子及平面媒体,都不得“过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的情节,否则就是处3万以上、15万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但何谓“过度”?黄淑英表示,这仍需与主管机关做细部讨论,但她相信社会自有一把尺,像上周发生在台中市的辗尸惨案,媒体详细描述“哪条腿被冲断,歹徒来回辗了几次,血如何喷在路上,连大人看了都怕,民众不需要这种东西吧。”
但由于昨日“立院”只排审查部分修正草案,针对该条文还来不及审查,预计下次审查会继续审查。
台“内政部长”江宜桦表示,媒体描述细节程度,足以让人模仿,就会开罚。在认定上,江宜桦举例,日前网络上有散布教人如何制作枪炮弹药过程,就已经违法,但是以目前平面媒体描述社会新闻的过程,都还在规范范围,但是有某家报纸,对于性侵案件常常描述太过详细,已被台北市府开罚。
江宜桦表示,一旦有人检举,案子就会交由专业委员会认定是否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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