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律师重复念起诉书 法官斥"念错了"引哄堂大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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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扁律师重复念起诉书 法官斥"念错了"引哄堂大笑
2009年02月25日 16: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25日电 据台湾TVBS报道,今天是陈水扁一连三天庭讯的第二天,25日上午,律师花了许多时间针对检察官起诉书内容的进行批判,在经过中午短暂休息之后,下午2点半庭讯继续开始。 以下为部分法庭攻防实录:

  法官:陈先生,你是否了解自己的权益?

  陈水扁:了解。

  扁律批检证据力不足 法官斥:直接讲重点

  法官:我们先就机要费和洗钱案,请律师表示意见。

  (律师)郑文龙:关于洗钱案的证据能力,起诉书出证的方式和机要费、龙潭案都不一样,洗钱案把供述证据和非供述证据都混在一起,导致我们对证据能力表达有点困难,虽然检察官有分工,但三个案子不统一,这样的出证方式不见得很好,所以我们准备有困难。

  法官:大律师,这不是在开检讨会,我不会叫你来帮特侦组打分数,请直接讲重点。

  吴淑珍、吴景茂供词 扁律:都没有证据力

  郑文龙:编号1,吴淑珍,2002年11月19日、编号2,吴景茂,2008年8月18日、9月15日、10月7日这些供述都没有证据能力,因为:1.这是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的言词陈述是传闻证据。2.当时被告及律师没有在场,行使反对诘问的机会。3.吴景茂遭检察官疲劳问讯,欠缺任意性跟真实性。4.没有传唤被告表示意见或对质。5.纵使有证据能力,也无法证明被告有起诉书记载的犯罪事实。6.吴景茂的侦讯光盘部分有影像没声音,部分没有全程录音录像,所以不可信。有关叶玲玲跟陈致中、陈幸妤的笔录也没有证据能力。

  郑文龙:海外数据特侦组应提供中文译本

  郑文龙:外文资料的文书,包括银行的信托合约,里面有相当多外文资料,我们在整理时无法了解,它所表达的涵意,所以按规定,检方要出具中文译本,而且所涉及的海外数据,应该有认证以确保真实性,所以也没有证据能力。

  举吴景茂、陈俊英汇款资料 扁律:无证据能力

  石宜琳:吴景茂彰化银行民生分行,2003年6月11日存款凭条、存褶支取凭条,2003年6月12日购买美金25万的外汇活期存款收入凭证,2003年6月13日新台币1百万存款凭条存褶支取凭条,以及2百万存款凭条、取款凭条,及吴景茂外汇活期存款账户数据,及交易明细皆不具证据能力。

  检察官所详列的证据清单,有些有证据力但无证据能力,有些有证据能力但和被告无关,海外银行的英文契约书内容不明,无法确信,海外文书应该检附中文复印件,否则真实性不明。

  郑文龙: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彰化银行,陈俊英的开户数据活期存款以及客户异动的数据,还有取款凭条,我们发现出处不明,所以无证据能力。

  即使握有亲友账户明细 扁律:无法证明与扁有关

  石宜琳:吴景茂、陈俊英、陈镇慧、辜仲谅、邱德馨、蔡铭杰、陈钦文这些人的供述,都没有证据能力,海外文书真伪不明也没有证据能力,亲友账户汇款资料明细,虽然有证据能力但没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

  (律师陈述时间冗长,检察官闭目养神)

  郑文龙耗时朗读起诉书 法官:念错了

  (石宜琳朗读起诉书证据清单,之后换郑文龙补充)

  (石宜琳续接)

  法官:石大律师,你等一下,这个部分你刚才不是已经念过了吗?

  石宜琳:有吗?没有啊,(问郑文龙)你刚才补充的理由是哪一部分。

  郑文龙:我念的是1-7。

  法官:我确定你念错了,我很认真在听,我有在做笔记喔。

  (庭上哄堂大笑)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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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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