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玄:两岸签署经合协议合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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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兆玄:两岸签署经合协议合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2009年02月27日 15: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27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签订前是否先送台当局“立法院”审议备受关注。“陆委会主委”赖幸媛表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已有明确规范,“陆委会”将依法行政。

  赖幸媛指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对于行政、“立法”监督程序,以及协议签署后送“立法院”审议的程序,都有严谨、完备的规范,“陆委会”将依法行政。

  赖幸媛进一步表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明确规定,涉及与法令修正相关的协议须送“立法院”审议;不涉及法令修正、变更的部分,只须送到“立法院”备查。

  “行政院长”刘兆玄也说,谈判前将充分与社会、“立委”好好沟通并赴“国会”报告,谈判结果经“立院”通过才生效。

  刘兆玄指出,此协议问题不在名称而在内容,现在的确有迫切需求,明年开始,东盟与大陆间很多货物零关税,台湾竞争力会变弱,两岸间不管是商品贸易、服务性贸易或投资保障、智慧财产权、经济合作,乃至于有争议时如何解决,都要谈,这些内容很重要,今后台湾要走出去,缺一不可。

  刘兆玄说,从事前、事中到事后,都完全合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依此条例来做是稳当的。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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