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比赛不构成犯罪? 律师称抓赌或遇法律真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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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纵比赛不构成犯罪? 律师称抓赌或遇法律真空
2009年11月11日 14:21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目前,中国足球的扫赌打假风暴正进行得如火如荼,但目前除了外界对于一些涉案人员的猜测之外,警方究竟将案件调差推进到了何种地步我们仍然不得而知。在这种时刻,我们也许可以通过一些法律专家的专业知识,来大致判断涉案人员最终将遭到怎么样的法律处罚。

  参与“买球”行为以及在赌球中充当庄家的人,当然会受到刑事处罚,但与此同时,这次扫毒打假风暴也很有可能遭遇一个法律真空,有法律专家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操纵比赛构不成犯罪。

  足协工作人员如受贿 可判重刑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某律师事务所的林涛律师介绍说,对涉案人员的刑事处罚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其中量刑最大的涉案主体是足协工作人员,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林涛表示,足协虽是民间机构,但它的另一个身份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机关单位,受国家委托组织比赛活动。所以,裁判受它指派所从事的执法活动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根据之前的先例,既然龚建平可以判10年,那么足协的工作人员更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因为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或给予他人钱财为别人谋取非法利益,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或行贿罪。且从目前情况看,相关人员的涉案金额可能远远大于当初龚建平的37万元,所以最终的量刑应该比龚建平还要重。

  如果是充当庄家,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或者是在赌博过程中起到穿针引线的,则构成赌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林涛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赌球这类犯罪主体的定刑偏低,实际上这伙人可能是获取利益最大的一个团伙。此外,参与赌球的一般球员、俱乐部官员等,将被定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受贿罪”。此类量刑介于庄家和足协工作人员之间。

  在买球过程中给对方送钱送物,以谋取非法利益,就构成了行贿罪,收受好处的一方则构成了受贿罪。如果俱乐部以集体名义送钱或收钱,可以定义为单位行贿或单位受贿。这种情况下,法律处罚的对象是企业负责人、俱乐部老总、决策者、经办人等,但量刑比个人要轻。

  操纵比赛 构不成犯罪

  在这次扫赌打假风暴中,除了涉及赌球,还存在一些操纵比赛的情况,比如说外界盛传的原陕西国力老总王珀等人,但据林涛律师介绍,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届时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罚操纵比赛的行为。

  “操纵比赛只是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操纵比赛有具体的刑法制裁措施。 ”林涛说,“操纵比赛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不能以操纵比赛来定罪。只有发现操纵比赛与经济利益挂钩,才可能定罪。但操纵比赛的人一般在财务上很隐蔽,这也是造成取证难的主要原因。 ”

  只不过,虽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对操纵比赛者进行处罚,但足协可以对他们进行行业处罚,这也是当年“甲B五鼠”仅受到中国足协行业处罚而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因。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林涛也表示,他以上所说的,只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所作出的推断,最终的判罚还要等法院作出,毕竟类似的案件在我国还没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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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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