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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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
2009年08月26日 09:27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编者按: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在侨务部门和各级侨联的共同努力下,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取得很大进展。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全国共清退了近4000万平方米的华侨私房,受到海内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的广泛称赞。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一些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近期本报收到一些海外读者来信,信中询问如何能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为此,本报请中国侨联权益保障部部长姜凤岩就有关华侨私房的政策以及解决华侨私房遗留问题的具体做法等予以解答。

  ●哪些华侨私房属于落实政策范围?

  1、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

  土地改革开始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回国华侨的私房被没收、征收的,应退还房主。但如房屋不只一处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则可酌情退还一部分自住房给房主。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遗留问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2、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错误改造的华侨私房。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华侨私房,系指私改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私房。私房改造时,华侨、侨眷、归侨、归侨学生的原自住房、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不属建制镇的集镇的出租房、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上述房屋被错误改造的,应一律撤销改造。撤销改造后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文革”中被非法没收、挤占的华侨私房,应退还原房主。

  4、城市代管华侨私房。

  城市代管华侨私房系指房屋代管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身份的私房。如产权人确需回国居住,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视情况腾退;原自住房不只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经批准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给产权人居住,其余作残值补偿。

  5、上述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处理当时系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的私房。

  凡属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腾退原房或腾退原房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另行安排住房。

  对中国有较大贡献和在海外有重大影响的华侨,如本人确需自住,要求发还私改和代管的华侨私房,可按适当放宽的原则腾退一处原自住房或一处原以自住为主、建筑结构相连的私房。这部分私房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产权人接受发还其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应同时交还。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应按中办发〔1984〕44号文件及《补充意见》执行。

  ●去哪里认定业主身份,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华侨的私房业主身份认定须到当地的区、县、市侨务办公室办理。

  身份认定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房屋契证;

  2、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件;

  3、中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5、继承公证书;

  6、单位人事科(处)出具的归侨证明;

  7、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中国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8、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身份证。

  ●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办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必须由产权人提出申请。产权人提出申请时交验的证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应到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一般是房管部门兼任)。办理的程序各地有具体规定。

  解决华侨私房的遗留问题处理原则:原房还存在,应发还原房;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

  ●国家对征用拆迁华侨私房有何规定?

  1991年颁布、2001年10月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这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房地产法制建设的逐步成熟。

  中国城市私产房土地使用权有的是世代相传的,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成立初期土地私有期间城市居民买地盖房的,也有其他海外人士或华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购置的房地产,还有城市居民通过购买私产房同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这些情况虽然历经年代久远,但当时购置房产的房契、地契,现在还能查到。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公民个人的生活资料及相关的财产权利,既不能剥夺,也不能无偿征收、征用。

  目前,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或者城镇建设需要,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和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有庭园、天井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批准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以用同类地段的房屋与产权所有人进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时对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人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提高10%予以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规定:因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建设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应当按不低于原建筑面积给予安排住房或者折算给予合理补偿。归侨、侨眷要求自建住房,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其宅基地面积按照当地规定的上限标准适当照顾。

编辑:陆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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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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