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法律法规中的不得歧视和适当照顾两大原则——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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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侨法律法规中的不得歧视和适当照顾两大原则
2009年09月25日 08:37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字体:↑大 ↓小

  不得歧视原则

  不得歧视原则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归侨、侨眷所有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如果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行动上表现出歧视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做法,这就是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不得歧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享受权利上不得歧视,另一方面在履行义务上也不得歧视。前者是指不能因为他是归侨、侨眷而不让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如不让他当选人民代表,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不让他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信仰等方面的自由;不让他升学、就业、提干及与境外亲友正常联系通讯往来。后者是指在履行义务时,不能因为是归侨、侨眷而不让他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不能因为是归侨、侨眷而不让参军;又如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不能因为是归侨、侨眷,有关部门就违反规定,增加收税标准。

  适当照顾原则

  归侨、侨眷同国内其他公民相比有一些不同的特点,最突出的是他们家庭中的一些成员或大部分成员居住在国外或境外,他们与境外或国外的亲属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经济或经贸合作、通讯和探亲往来等多方面的联系。

  虽然归侨、侨眷在境外的许多亲属已经加入或取得居住国国籍,成为居住国国民,但他们与归侨、侨眷仍因有血缘或拟定血缘关系而保持密切或较密切的联系。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之间的联系是多方面的,由于家庭成员亲属间的血缘或拟定血缘关系的亲疏的不同,相互间联系往来的密切程度及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不相同。如果是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亲属,除了正常的通讯、探亲等联系往来外,还存在着相互间必须承担的法律上规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若是其他亲属,相互间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少一些。

  总之,无论归侨侨眷以何种方式与境外的亲友发生何种的联系往来,也不论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联系往来的密切程度如何,这种联系往来是正常、合法的,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与侨眷相比,归侨还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归侨原来是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后来回国定居,从原来在国外定居变为回国定居。改变定居地是归侨最突出的区别于侨眷的特点。华侨回国定居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在许多方面还不能与国内其他公民处于等同的状态,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的照顾。这种照顾是合情合理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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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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