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962年劳动部、中侨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规定: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者,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现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未取得可靠证明以前,都暂按一般工龄计算,待取得可靠证明后,再改为连续工龄计算。(中国侨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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