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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委:燃气停供要提前48小时打招呼

2011年02月25日 17:28 来源:辽宁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月24日,沈阳市建委公用处孙建功处长表示,沈阳市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据了解,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城镇燃气管理供应的法律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将“处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目前沈阳市正在执行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2号令)、《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相比,都有增加与调整的内容,对居民生活中的燃气使用影响很多。

  通知提前量翻一倍

  生活中,家里停了燃气却没有及时准备,常常造成了居民生活的不便。此次即将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于提前告知居民停气时间有了新变动。

  目前,沈阳市现行的有关燃气管理规定只要求 “提前24小时通知燃气用户”,而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里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这样,沈阳居民停气前48小时就应该得到告知,可以有更充裕时间做好准备。当然只有发生了突发事件像地震、洪水等影响供气的,才可以不受此条款限制。

  一些居民常常会忘记对家中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甚至超龄使用的连接管等,以后这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了。即将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开始明确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如果因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年龄超届的器具而发生事故,居民将自行承担责任。

  个人私改管线最高罚千元

  据了解,以往对于燃气设施维护抢修的范围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在即将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首次提出了 “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其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者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沈阳市每年有很多业主私改燃气设施管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后,那些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私改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等行为,对个人要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私改燃气设施导致事故,要由私改者承担一切责任。

  以往对盗用燃气的行为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而即将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则对利用各种手段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直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东亮 张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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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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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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