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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与未满14岁少女结婚生子被判刑

2011年04月29日 15: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桂林4月29日电(孟明权)陈某与隔壁村的严丽(化名)是青梅竹马,并按当地风俗习惯办了结婚酒的“合法”夫妻,由于女方未成年,4月27日,广西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严丽与陈某分别住在相邻的两个村庄,虽然陈某比严丽大了四五岁,但很小的时候两人常在一起玩耍,读书小学也曾在同一所学校,当严丽被大同学欺负时,陈某总是出面保护。严丽把陈某当成自己仰慕的大哥,对陈某逐渐产生了依赖,变成了形影不离的好伙伴。2005年,陈某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便回家务农。这时严丽还在读小学六年级,陈某无论天晴下雨都会用摩托车按时接送严丽上下学,持续了一年后,2006年严丽小学毕业,由于自己学习成绩太差的缘故,不愿上初中便辍学回家务农了。这时两人成了一对名正言顺的恋人,两家家长不但没有反对,而且都支持他们交往,尤其严丽的家长特别喜欢这位勤快能干的“准女婿”,每年农忙时节,陈某成了严丽家的第一帮手,都会在严丽家住上十天半个月。陈某家忙的时候,严丽也会到陈某帮上一把,陈某家长也很喜欢这位伶俐漂亮的“准儿媳”。2008年春,经两家家长商量,让陈某与严丽结婚,并按当地风俗习惯办了结婚酒,陈某风风光光把严丽娶回了家。

  不久,严丽便有了身孕,在2009年顺利生下一女婴。当地计生部门获悉严丽生育属无证生育,便上门向严丽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生工作人员查看严丽身份证和婴儿出生证时,发现严丽生育时还未满14周岁。计生工作人员回来后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了此情况,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以涉嫌强奸罪对陈某实行了刑事拘留。

  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严丽的“结合”虽属两相情愿,但陈某明知严丽未满14岁仍与严丽“结婚”,并生下一女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考虑到被告人陈某与严丽的“结婚”是经过双方父母同意的,并且严丽父母恳请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没有产生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基于上述原因,4月27日,永福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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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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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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