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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率先出台《机场保护条例》 3公里内禁放鸟类

2011年06月24日 18: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昆明6月24日电(杨颖融)继国家《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后,云南省民用航空领域首个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全国率先制定《条例》的省份,其在弥补地方法规空白的同时,也为其它省区提供了借鉴。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条例》共8章55条,分别从机场保护规划、机场净空保护、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机场运营安全保护、机场控制用地保护、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条例》指出,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在机场围界外3公里范围内禁止放养、放飞鸟(鸽)类动物,围界外2公里范围内控制和减少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分拣场、填埋场。

  电磁环境方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工业、科技、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架设通信线缆等设施设备,规划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意见,并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

  为维护机场安全,在机场控制区将禁止有堵塞机场安检、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攀(钻)越机场围界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和强行登、占航空器等行为发生;而在机场公共区则禁止擅自举办展览、咨询、展销、募捐等活动;禁止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组织文艺、体育活动;禁止散发、张贴、喷绘广告、宣传资料;禁止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

  值得一提的是,为充分保证《条例》规定内容的实施,该《条例》还授权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机场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机场集团将有权对违法主体实施100-10000元的罚款。

  此外,该《条例》还充分考虑了地方特色。针对云南西双版纳、丽江、芒市等机场所在地少数民族在举办重大节日活动时,有放飞猎鹰或者施放高升、孔明灯等传统习俗,容易引发飞行安全隐患的实际。《条例》规定活动单位可提前15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这既尊重了少数民族传统,又确保了飞行安全。

  据悉,目前云南省共有民用运输机场12个,机场数居全国第2位。全省通航城市96个,始发航线301条。2010年全年旅客吞吐量达2629万次,居全国第4。随着昆明新机场年底即将投入运营和泸沽湖、蒙自、沧源、澜沧等机场即将建设,“十二五”末,云南民用机场数量将有望达到16个、国际航线突破40条,从而实现民航大省向民航强省转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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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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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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