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八)印刷、复制企业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出版物;
(九)印刷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盗印或非法加印出版物、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等;
(十)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十一)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十二)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擅自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服务;
(十三)未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或者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十四)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十五)其他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领域的违法行为。
市民发现文化市场领域违法行为如何举报?《办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举报投诉权利?
答: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方式,就本市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18
传 真:010-82236214
邮 箱:12318@bjwhzf.gov.cn
网 址:http://www.bjwhzf.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7号
邮政编码:100088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保密。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为切实加强网吧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文化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一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能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吗?
答: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只能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国家法定节假日特指元旦、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不包括寒暑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均属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