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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禁放烟花条例等部分惠民法规实施遭遇窘境

2012年01月12日 15:3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限塑令”实施三年,广东菜市场上不符合规定的塑料袋仍畅行无阻;“养犬条例”实施两年,广州狗只齿爪伤人、便溺恼人、吠叫扰人的狗患并未消减;“控烟条例”实施一年来,广州仅开出六张罚单……

  近年来,广东省及其下辖各市为了改善民生施行了众多条例。但羊城晚报记者在追踪调查中发现,这些条例中大多执行良好,但也有小部分条例在实施中遭遇窘境,难以落地。其中以养犬条例、禁放烟花条例、高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等最具代表性———

  广东省人民政府

  现行规章(部分)

  《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1983年1月8日发布实施;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9日发布实施;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7月7日发布,1986年7月19日实施;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6年12月31日发布,1987年1月1日实施;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发布,1989年3月1日实施;

  《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1989年2月10日发布实施;

  《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1989年11月20日发布,1990年1月1日实施;

  《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1990年1月20日发布,1990年2月1日实施;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1月4日发布实施;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2月25日发布,2009年4月1日实施;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09年3月30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8月14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3月2日发布,2010年5月1日实施……

  养犬条例

  实施难

  齿爪伤人、便溺恼人、吠叫扰人,狗患并未消减

  狗患难除让很多市民苦恼不已。

  “我们家旁边的住户是做布匹生意的,养了两条小土狗。一有人上楼梯它们就叫,几乎从早上叫到晚上。2012年元旦的凌晨,从零时到早上四五点都有人陆续回来,那两只狗便叫个不停,我们根本没法睡觉。到了早上六七点,又有人出门,狗又开始叫了……”家住广州市海珠区中大布匹市场附近的张辰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他已经和狗的主人交涉多次,但迄今没有实质效果。

  与狗吠相伴的,还有狗的随处便溺。记者10日傍晚在海珠区新港西路附近调查时看到,为数不少的出来遛狗的主人并没给狗配粪袋,狗便在路上随处便溺,引得路人非常反感,因此发生争吵的情况也时有出现。更为严重的是,有些狗就在小餐馆旁边随处便溺。

  狗患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威胁人的安全。统计显示,自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的一年中,广州全市宠物犬伤39677人,家犬伤108776人,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前后变化不大,犬只伤人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据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庞庆宁介绍,截至2011年9月12日,广州全市登记犬只50186只,登记续期犬只16656只,养犬登记、续期率不高。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的林先生数月前就明确表示不愿再给他的爱犬交管理费,理由是养犬人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却没有享受到承诺的权利。“上牌、免疫、牵狗绳、清理便溺,这些我们都按要求做到了,但政府承诺的犬只活动公共区域却连影子都不见。公园不让进,小区也驱赶。”

  烟花条例

  实施难  

  禁燃多年但燃放受伤者仍不少,销售转向网络

  1992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在广州主城区从此被禁。该《规定》使广州成为全国最早推出“禁炮令”的城市之一,在国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但这一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的实施效果却并不让人乐观,至今仍有因此引发的重大爆炸事故发生。

  1月10日傍晚,记者在荔湾区珠岛花园附近看到,一个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带着一个男孩在珠江边燃放手持式小烟花,燃放后的“残骸”直接投入珠江,两个人玩得开心无比。中年男子说:“我只是想让孩子感受下那种气氛……今天是孩子的生日”。

  这种情况并非个案。据这位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很多私卖烟花的人已经把阵地转移到了不易追查的网络上,而且一般不会让顾客上门,他们提供“送货上门”的服务。

  据了解,2011年12月初,广州警方严厉开展烟花爆竹查处行动,在荔湾、白云、天河和萝岗等区依法查处了9宗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行动开展近一周内,全市公安机关共清查各类市场、仓库、士多、档口等30多家,收缴非法烟花爆竹3.5吨,对11名涉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其中行政拘留六人,罚款五人……

  实习条例

  实施难  

  高校学生实习报酬难落实,工时常超标,专业不对口

  2010年初,《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发布实施,专门对高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实施近两年来,这一规定的效果尚不明显。

  首先是“报酬”问题。根据《条例》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而毕业生见习期间,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个规定在实践中操作十分困难。

  “大三的时候我到一个事业单位去实习,现在大四了我又到另外一个企业来见习,但在这期间从来没有收到过什么报酬。不仅如此,有的单位还会收‘实习费’。”在广州某大学读大四的小陈说。

  其次,《条例》规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制订实习计划”,即学生的实习必须结合专业进行。“但实际上,我们想找个对口的专业太难了。”广东商学院学生小张说,“我是学会计的,到单位去实习,人家怎么会直接把账目交给我一个学生来做?”

  再次,《条例》在规定管理单位方面比较模糊,从而使实际管理中面临当前“谁来管”的困难。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实习见习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列举了一大堆的管理部门,却以一句‘按照各自职责’虚化具体责任。可想而知,真正的责任仍是‘悬空离地’,从而导致其执行困难。” 羊城晚报记者 鲁钇山 李青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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