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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打工要谨防侵权

2011年08月01日 10:41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暑期期间,很多大中专学生都想通过打工增加阅历、贴补家用。这样的想法值得鼓励,但一些惨痛的“案例”也在提醒大家:暑期打工,赚钱的同时要防“被伤害”。

  求职——勿轻信中介

  案例:小玲在大学期间做过多次家教,可是去年暑假却被一家黑中介忽悠了一次。这家中介就在小玲的学校附近,看样子挺正规。当时老板热情地向小玲口头许诺给她找一份工资高又轻松的家教工作。为此,小玲交了80元中介费。几天后,中介电话通知小玲,已将其安排在一个超市做促销员。小玲觉得与自己的初衷有很大出入,于是找中介老板要求退款,但老板一口咬定:“已提供打工信息,不能退费”。

  提示:小玲委托中介公司找工作,双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小玲提供订立家教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其提供的却是超市工作的媒介服务,明显违反约定。因此,中介公司不得要求小玲支付中介费用。但小玲和中介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很难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学生暑期打工一定要找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并签订书面协议。

  押金——交纳要慎重

  案例:小周是安徽人,去年考上北京的一所高校。暑期期间,小周想给自己挣点学费,便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咖啡店做暑期工。当时领班对他说,从7月15日开始上班,日工资40元,但要交纳150元的工作服押金,不管何时提出辞职,押金都可退还。在咖啡店干了几天后,小周觉得咖啡店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于是便向老板提出辞职并退还押金,但此时,老板却称押金是小周自愿购买工作服的费用,故不能退还。

  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用人单位私自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暑期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要求收取押金,或者改换名目收取服装费、建档费等,学生就要提高警惕并予以拒绝,还可举报。此外,对用人单位提出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的行为也属违法行为,学生也应当严辞拒绝。

  传销——要小心提防

  案例:2007年暑假,大三学生小慧突然接到初中同学叫她去广州打工的电话。同学在电话中告诉她,这个工作每个月能赚5000多元。不明真相的小慧没有多想,便到了广州。可到了“工作单位”听完负责人介绍后,小慧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传销组织,但此时的她已身不自己。在被不法分子限制人身自由两天后,小慧才被当地警方解救出来。

  提示:在全国严打非法传销的情况下,许多传销组织将目光盯上了在校大学生,他们利用大学生自立意识较强,但思想单纯和容易轻信他人的弱点,进行利用和欺骗。因此大学生在暑期打工期间,对情况不明的单位应提高警惕,以防被同学老乡骗入传销组织。应聘时不要将学生证、身份证、手机、现金交给他人保管,防止被限制人身自由。如遇疑似传销,及时拔打工商12315和公安110咨询或举报。

  家教——小心遇“坏人”

  案例:小丹是大学二年级学生。去年暑假,她在学校门口发放家教宣传单时,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主动上前搭讪,称他的儿子正上初中,希望她去辅导功课。小丹见有工作,便点头应允。第二天,小丹按约来到该男子家,却没有发现需要补课的学生。就在小丹向该男子询问学生在哪里时,该男子已将房门反锁……就这样,小丹被该男子强奸。

  提示:不少大学生假期常以当家教的方式勤工俭学,一些不怀好意的人便利用一些女大学生想找工作的急切心理,将女大学生骗至其住所后达到违法犯罪目的。因些,女大学生们要有防范意识,在应聘家教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家庭成员情况,以及他们是否真的需要家教。另外,不去偏僻、离学校较远的地方做家教,也尽量不要把工作时间定在晚上。

  受伤——可主张赔偿

  案例:外地大学生小梅在北京一所高校读书,今年暑假打算打工补贴家用。通过熟人介绍,她找到一份某火锅店打短工的机会,每天工作10个小时,一天50元。工作中,由于要招呼的客人多,业务又不熟练,小梅在给客人火锅送汤的时候滑倒,导致下半身被半锅开水烫伤。事后,小梅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共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小梅找到火锅店老板要求赔偿,老板却以小玲与火锅店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提示:学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学生在用人单位打工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其他伤害,仍然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梅和火锅店虽然没有成立劳动关系,但火锅店雇用小梅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其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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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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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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