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洋在省城包河区一所小学的三年级里做班干部,今年的一天,他按照老师要求在校内维持秩序时,碰断了同学小雨的牙齿。洋洋的家长称,孩子是受老师指派维持秩序的,没有责任,学校称自己没有安全管理责任。近日,包河法院作出学校赔偿小雨牙齿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000余元的判决。
小班干执勤“闯祸”
小雨和洋洋是三年级的同班同学。今年4月25日早自习期间,洋洋作为班干部,根据老师的要求在学校内维持秩序,因挥舞路队牌,不小心打中了小雨的面部,致使小雨右侧前牙折断。小雨后被医院诊断为前牙冠折。今年6月,小雨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洋洋家长和学校给付医疗费、更换牙齿费及精神抚慰金等22000余元。
学校认为老师没失职
洋洋家长认为,事故发生时洋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学校老师指派管理秩序,学校没有把有安全隐患的路队牌统一管理,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称,事故发生在上课前,不存在教师失职情形,小雨受伤也不是因为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缺陷所致。且在事故发生后,校方及时通知家长并采取救助措施,不同意小雨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学校担全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应当区别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内容和预防保护措施。事发时,小雨与洋洋均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学生进入学校、上课前的时间段内,仅有教师在校内巡视,并无教师对班内学生进行管理,且由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班内自行管理,已超出该年龄段学生能力范畴,故学校对事件发生存在管理不当责任;小雨之伤虽系洋洋所致,但洋洋是经教师指派对班级进行管理,故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安徽商报 张建 苏艺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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