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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规范教育 民办学校或可用收费权贷款

2011年10月10日 23: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昆明10月10日电(记者 张丹)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但面对良莠不齐的民办教育机构,云南省将从立法层面对其进行规范。10日,云南省法制办公布《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一直是民办教育机构得以发展的重要依靠。按照《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示范性民办学校的建设、新建和扩建项目贷款贴息和表彰奖励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的贷款业务,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民办学校可以通过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筹措办学经费,可以用收费权质押或者非教学设施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条例(草案)》明确,民办教育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确需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法保障其用地需求。在乡村举办民办学校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教育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民办教育用地,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优秀的教师队伍是办好教育的重要因素。《条例(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师应当在社会保障、教育教学管理、教师资格认定、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此外,公办学校教师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可到民办学校任教或支教;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公办学校录(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工龄连续计算。

  在给予支持的同时,《条例(草案)》也对民办教育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如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公布;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在收费方面,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报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报价格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民办教育收费的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此外,民办学校应当从扣除办学成本、应当缴纳税款后的净收益资金中,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和添置教学设施设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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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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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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