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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规定抽烟不能被认定为贫困生 被指因噎废食

2011年10月18日 01:5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学生要获得资助,首先要认定是否属于贫困生。湖北经济学院在今年规定,“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高档消费现象者”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贫困生。(《广州日报》 )

  其他规定公众多可理解,唯有抽烟不能被认定贫困生一项引发广泛争议,而且反对者的声音似乎更大。他们认为,抽烟是否属于不良行为本身就有争议,而且作为个人嗜好,如此规定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易导致自卑感产生,不利于学生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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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的“一刀切”

  以人为本的关爱

  有人认为,以“抽烟” 论贫富的死规定有些不近人情,限制了嗜好自由的个性化,也过于苛刻。不但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对此,笔者认为,湖北经济学院的这个规定实在好。其“一刀切”切出了规定的“硬度”,彰显对贫困生认定标准的公平度,体现出规定的人性化“温度”。

  的确,在校的大学生一般都符合“法定”抽烟年龄。但是,法定的“可以抽烟”,不等于学校允许抽烟。很多大学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园抽烟。所以,大学生抽烟就违反了学校的规定。对于一些贫困生而言,他们有资格享受国家的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但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有“抽烟恶习”的学生,使其不能享受“贫困生”待遇,体现了规定的公平。

  香烟本是有害物质,它不但有损自己的健康,也有损他人的身心健康。所以,抽烟本实属恶习,只有百害而无一利。其次,香烟也是消耗品。一般情况下,一包烟的费用就可以作为学生一天的生活费。而有些学生既然有条件抽香烟,就会有钱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费用。所以,不应划入“贫困”之列。何况这种与学生不相符的“香烟消费”害处很大,限定“抽烟者一律不得定为贫困生”,既是实事求是,也是对学生的关爱。

  “不管是奖励或惩罚,都应把人当人看”。“抽烟者一律不得定为贫困生”就是把学生当人看的以人为本的关爱。如果,把那些有不良抽烟习惯的在校大学生都定为“贫困生”,无疑是助长了他们的恶习,也有悖于公共场所控烟的规定。而湖北经济学院的这个“死”规定,却透出合情合理和公平公正的要义,值得肯定,无可厚非。

  汪代华

  体现出教育理性

  对学生高度负责

  从客观和教育理性的角度,“抽烟不认定贫困生”的标准立得非常好。对于有烟瘾、却戒除不了的贫困生,光一天的烟钱估计就不是小数字。以一天一包三五元钱的烟为例,一个月下来半个月的伙食费就抽没了,这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浪费。身为贫困生却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学费,这样的贫困生值得不值得给予“获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的机会”就值得商榷。而且,由于抽烟不良习气的存在,也难免不会将“奖励”和“扶助”款项用到抽烟上、被挥霍掉。

  从道德层面分析,抽烟本身也是一种不良生活习惯。一些贫困学生一边天天抽着烟,一边却享受着国家和政府的“救济款、扶助款”,这本身就是与社会正义和道德不符。从教育和培养人才的角度,设置一个“贫困生”不得抽烟的要求也没有错,学校不是培养“瘾君子”的地方,对于有限的财政扶助资金用到自律更强、素质更高的贫困生身上,也符合教育理念。

  另一方面,设定一个“抽烟不认定贫困生”的标准,本质上属于一种倡导和正面引导。也是劝导贫困大学生远离不良生活习惯的一种必要方式。想接受国家和政府补贴、帮扶,就要远离不良生活习惯,这本身没有错,这样的倡导其实不仅适合于贫困生,对富裕学生也是如此。让“贫困生”和“不抽烟”挂钩,反而体现出教育工作者对大学生群体的爱和对大学生教育的极度负责。

  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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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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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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