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一高中的美术老师李某,将学校合办美术培训班的分成款共8万多元存入私人账户,占为己有。记者昨日从佛山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终审裁定李某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半。
[事件回放]美术老师私吞学校分成款
据了解,今年49岁的李某是宁夏人,2006年从佛山某中学调入禅城某高级中学(下称高级中学),担任美术教师。2006年10月,李某向时任高级中学校长的吴某提出,和北京飞地艺术坊(下称北京飞地)合作办美术培训班。吴某同意后,李某、吴某和该校副校长邹某于2007年1月前往北京飞地实地考察,并与北京飞地相关负责人王某商谈了具体的合作事宜。
此后,禅城区教育局批准了该校与北京飞地合办美术培训班事宜,李某受委派负责该培训班的具体事宜,双方还拟定了一份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由高级中学提供场地设施,培训班的日常开支包括绘画材料、饮水、用电都由高级中学负责,北京飞地则提供师资力量和教辅材料。
据李某称,按照协议,学校只提取班主任管理费,每班每天100元,从学生所收学费中直接扣除。北京飞地负责人陈某则表示,双方还口头约定了分成,“刚开始我们是按照收费的三分之一返还给学校,后来生源不足,就改成8:2分成,高级中学占两成,寒暑假则五五分成。”
但到了2008年9月,双方关系闹僵,合作取消。而在双方合作的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期间,北京飞地每学期派两三名老师到高级中学教画画,负责监管老师和教学质量的李某,还负责向学生收取学习费用,合共收取了学费88万多元。
据法院后来查明,李某每次收取学费后,把钱汇给北京飞地负责人陈某。陈某又分六次把高级中学的分成款共计25.1万多元汇到李某的私人账户,李某收到汇款后,又先后五次将款项转存到其另一个私人账户,当中的16.5万用于支付美术培训班饮用水、教学用书、教学美术用品等公务支出,余款8.6万多元则被李某截留,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生活。
[一审]构成贪污罪获刑五年半
2010年1月19日,禅城区检察院接到李某涉嫌受贿的举报后,在同年1月20日受理此案,并展开初查。同年1月23日,禅城区检察院侦查人员把正在禅城区纪委接受谈话的李某带回检察院审讯。
一审判决认为,李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公款8.6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辩解]所得是加班费且不是公款?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北京飞地与高级中学中没有约定分成款,北京飞地汇给李某的25.1万元,是北京飞地用于支付李某的加班费及购买教学设备的费用,不属于高级中学所有,因而不是公款。
庭审期间,高级中学也出具了多份证明和情况说明,该校声称按照协议除每班每天提取100元外,将剩余的钱全部汇给了北京飞地,高级中学并没有与北京飞地进行学费分成。
[终审]分成款属学校所有不属个人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将收取的学费88万余元汇给北京飞地,北京飞地将其中的25.1万元汇到李某的指定账户,根据北京飞地负责人王某、陈某的证言,该款项是按照双方口头的约定分给高级中学合作办学的分成款,根据时任校长吴某的证言,合作办学肯定有分成款,但李某没有将分成款交给学校。这些证言可证实25.1万元是给高级中学的分成款。
佛中院指出,从款项的法律性质来讲,北京飞地与实验高中合作办学,不是与李某合作办学,李某只是作为校方代表,北京飞地返还的款项是返还给高级中学,而不是返还给李某个人,该款属高级中学所有,不属于李某个人所有。即使李某在合作办学过程中有加班的情况,是否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多少加班费,也应由高级中学决定。而李某利用其作为合作办学的校方代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合作办学的分成事实,将其中8.6万元私自截留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佛山中院还指出,高级中学虽然在说明中称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学校没有分成款,但这是由于李某没有将分成情况向学校汇报,也没有将分成款交给学校,因此学校不知道存在分成的事实,也不能否定北京飞地将分成款汇给高级中学的事实。据此,佛山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记者/唐梦 通讯员/黄志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