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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教代会规定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有章可循(2)

2012年01月12日 13:00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三大职权”确保教职工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规定》明确了教代会的各项职权,陈志标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的职权——

  讨论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重大事项,满足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讨论通过权。主要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如,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评议监督权。主要是指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这三项职权都很重要,‘讨论建议权’是基础,‘讨论通过权’是核心,‘评议监督权’是关键。”陈志标说,教代会的讨论建议权,可以使学校党政的决策更加符合本校实际,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教代会的讨论通过权,能有效保证《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体现了教代会与行政领导相互支持、平等沟通、协商一致的“共决”原则。如果教代会通不过,就不能实行。碰到这种情况,行政方需要进一步与教职工进行沟通、协调,对方案加以改进、完善,使之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加反映教职工意愿,有效避免损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恶规”出现。例如,在一些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才能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有力保证。陈志标认为,没有这三项职权,教代会容易变“虚”,空有架子而流于形式,难以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学校行政方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民主管理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

  在人们的印象中,公办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理所当然。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大量出现的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必要推行教代会制度吗?该如何推行?

  “我们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是由于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多规模小,分散,流动性强,其组织领导体制、运作机制与公办学校相比有其特殊性,对我们的工作是一个较大的挑战。目前我国已有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建制率达到40%。”陈志标说。

  《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明确“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无疑为教代会在该领域的推进又加了一把劲。

  近年来,劳务派遣人员、代课教师等群体备受关注。《规定》第九条规定:“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这意味着,不仅是学校劳务派遣人员、代课教师,非在编人员只要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也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规定》还明确教师在教代会中的主体地位,规定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此外,陈志标还介绍,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出了教代会的4种组织方式,除了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还包括针对特殊情况的二级教代会和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大多是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如院、系建立的教代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则针对规模较小的学校,如将一个地区的数个乡村小学联合组成一个教代会,使教代会制度更加适应实际需要,更利于促进学校的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记者 陈晓燕)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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