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一中在今年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上获得女排冠军,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包头市政府24日分别奖励该校女排10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奖励30万元。包头市副市长李秉荣表示,包头一中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新华网9月25日)
在体育竞赛项目中,运动员凭借自己的艰苦努力和个人能力以及坚强意识和拼搏精神获得来之不易的第一名成绩,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是应该的,也是有必要的,而且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在一个全国性运动会上获奖,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就奖励100万元,自治区教育厅也随手奖励30万元,这样大手笔的奖励是否合适?是否合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叫板一番。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政府分别奖励100万元的奖金数目是不合法的,是违反我国有关部门法规规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包头市政府发放奖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我国政府对运动员教练员在竞赛项目中取得优秀成绩,一直实施奖励制度,但是奖励的奖金数额是有法规规定的,不是地方政府想发多少就发多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全国性比赛的奖金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国家体委备案。但奖金标准不得超过附表一所列亚运会相应奖励名次奖金标准的下限。”我们国家对北京奥运会金牌获得者的奖励标准是35万元人民币,亚运会的奖励标准更只有3万元的低标准,对此,各个省、自治区政府也都相应制定了各自的奖励标准依法不应该超过这个标准,超过这个标准的显然是非法和无效的。当然这点比较遗憾的是,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奖励标准基本上违反了国家规定,不仅仅是这次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政府重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上的100百万元,不过这个奖励标准也比各地给奥运会金牌得主的奖励要高的多。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包头市政府发放奖金是给排球队,有点含糊不清。按常理理解应该是给排球队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但是球队又是属于学校,发给球队也可理解为发给学校,而且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均是学生,当中可能还有运动员未成年,奖金的分配比例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又怎能让社会相信政府发放的奖金大部分会发给学生身份的运动员手中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包头市政府都有必要说清楚。
最后,给优秀运动员在竞赛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发放奖励的目的是鼓励运动员继续为体育事业奉献,继续拼搏,不是靠奖金来推动他们为争夺奖金而去比赛。对于年龄还不大的中学生来说,政府部门就拿数百万奖金去激励她们参加比赛,会不会对未成年的学生思想上造成不健康的影响,会不会导致这些孩子为了金钱而去参加比赛,丢失了体育本有的精神。
希望各地在鼓励体育事业发展的时候,尤其是鼓励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的时候,不要整天想着拿奖金去激励,这样的做法是相当错误的,也是危险的。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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