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敏)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0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 (重点用人单位具体名单将另行公布),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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