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愧百姓”不能止于常识重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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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有愧百姓”不能止于常识重申

2010年08月16日 14:4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在昨天召开的“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现场调研会”上,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表情凝重。张祖林表示,希望基层政府、组织把相关工作做好做细,最重要的是把老百姓安置好,尽量让老百姓早日回迁。(8月15日云南网)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这是实事求是的价值性判断,一时引来好评如潮,不少网友不吝用华美辞藻予以激赏,委实耐人寻味。

  前不久,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自由街村的一户村民住宅,遭受镇政府强拆,但副镇长竟直指被拆迁户“愧对政府、愧对村民、愧对现场工作人员”。“三愧”一出,骂声如潮。好在官场终有明白人,张祖林一句“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可谓拨乱反正。张市长说了这句大实话,令人欣慰,但不令人尽兴,因为还需厘清几个问题。

  其一,有多少官员认同“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有论者称:以常识思维、用常识说话,似乎并不难,难就难在你认为这是常识,他认为那是常识,对常识没有共识。这令人担忧。

  其二,对有愧于百姓的拆迁工作如何处置?有些拆迁的确有愧于百姓,岂止有愧于百姓,分明有罪于百姓。对这样的强拆,不是一句有愧就可了事的。令人倍感悲哀的是,现实中我们不仅听不到官员的有愧,他们还活得好好的。据报道,不少强拆拆出人命的地方,相关官员个个安然无恙。更吊诡的是,如果拆迁不力,则官位难保———“因拆迁推进不力受到调整工作岗位或降职的处理,明显多于因拆出人命被问责的情况”。

  其三,既然有愧于百姓,如何做到无愧于百姓?答案很简单,敬畏生命、尊重法律,依法拆迁即可。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采取暴力手段将公民住房夷为平地,已然违反刑法,但是,有多少官员和开发商被判刑?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令人有片刻的欣慰,但常识一再重申,却一再得不到实践,民意就会更加纠结。秦淮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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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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