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在中介的介绍下与卖房人达成买卖协议,谁知买房人还没支付首付款,国家就出台了“国十条”新政。因无法办理贷款,买房人只得通知中介和卖房人终止合同,但中介却认为买房人依然应支付中介费用。近日,白下法院审结了我市首例因房产新政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
今年4月,市民李名成(化名)和妻子经中介介绍,看中了御水湾花园的一套房子。几天后,李名成夫妇和房主孙芬芬(化名)以及中介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其中约定房价为164万元,中介代办产权证、房屋交付、贷款、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合同还约定,李名成在服务完成后应支付中介2.9万元中介费。同时,因孙芬芬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李名成夫妇和孙芬芬约定,李名成先支付30万元首付款给孙芬芬偿还贷款,并在房屋解押后支付剩余房款,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李名成夫妇还没筹措到30万元首付款,国家就出台了房地产新政“国十条”,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予以严格限制。因李名成和妻子名下各有一套住房且都有贷款未还清,根据政策不能再贷款购买第三套房。无奈之下,李名成只得通知孙芬芬终止合同。
因房子没有买成,李名成夫妇也没有支付中介任何费用。但中介却认为他们已促成李名成夫妇与孙芬芬之间的买卖,李名成夫妇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中介费。在遭到拒绝后,中介一纸诉状将李名成夫妇告到白下法院,索要2.9万元的中介费。
庭审中,李名成夫妇认为,买卖没有完成是因为国家出台了新政,这是三方当时都无法预见的,因此当初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中介作为居间人并没有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也没有提供包括办理贷款、办理产权证等服务,不应收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李名成夫妇、孙芬芬和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且该合同对房价、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权利义务都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中介促成了合同成立。此后,李名成夫妇因国家出台新政之故,未能履行合同,但这并没有导致合同无效,也不能作为李名成夫妇不承担中介费的理由。法院认为,原先约定的2.9万元中介费中包括佣金和办理产权证、房屋交付等手续的代办费,因代办服务没有实际发生,李名成夫妇只需支付佣金1.5万元。(记者 朱晓露 通讯员 白法)
参与互动(0) | 【编辑:林伟】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