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其中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用假材料过户,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雷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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