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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年底前不交住房维修金将被收滞纳金

2010年12月06日 10:38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记者从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获悉,明年1月1日起,哈市将对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业主收取滞纳金,并对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制度体系建设,确保百姓住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2006年02月,哈市实施《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哈市市民将按比例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据悉,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市已累计归集维修资金总额6亿多元,涉及房屋13万余套,面积1422万平方米,覆盖全市2300多个商品住宅物业项目,仍有百万套左右房屋没有“住房养老金”。哈市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对未交住房维修资金者收取滞纳金。

  据哈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和18元的标准,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逾期未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增交应交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计算,按《办法》规定应交存1000元维修资金。如果未按要求交存,每天就要增交1元滞纳金,一年下来则要多交365元。”另外,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挪用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单位,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记者 刘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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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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