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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布“新拆迁条例”旨在理顺发展中的公私关系

2011年01月22日 21:1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视频:国务院审议并通过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草案  来源:中央电视台

  1月21日,牵动亿万中国人目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图通过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来妥善解决快速发展过程中因建设用地拆迁房屋而引发的矛盾。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围绕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话题和争论也不断。无论是发生在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还是先后发生在四川成都和江西宜黄的拆迁自焚事件,每次都会吸引无数人关注的目光,使之迅速成为全社会舆论的焦点。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介绍说,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有三个: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新条例主要包括了四项内容,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补偿、征收程序和房屋征收的实施。在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等方面的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这是中国立法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符合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补偿方面,两次征求意见中群众的意见主要集中这里。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更为明确,不仅列举了补偿的内容,同时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将市场价的确定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证了补偿标准的客观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校长沈岿评价说,新条例对补偿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保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

  程序公正是维护公信力的关键。在征收程序方面,新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规定多数人意见不一时要组织听证会,并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保证了征收行为的透明性。

  在实施征收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去政府强拆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被搬迁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规定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了双方力量的平衡性。

  沈岿表示,条例对暴力等方式野蛮搬迁活动是严格禁止的,并对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条例明确,如果暴力野蛮搬迁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这方面的问题,就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历经3年多的调研、两次公开征求意见、40多个城市的调查统计、45次的座谈会和论证会……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自2007年条例草案首次审议以来,它的修改与制定始终牵引着亿万群众的目光。一部行政法规在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超过10万条的意见建议所承载的,不仅是“开门立法”的诚意,更是广大群众对制度进步的渴求。

  有专家评论说,改“拆迁”为“征收”,取消“行政强拆”,界定“公共利益”……在物权法出台3年的语境中,在搬迁矛盾纠纷增多的背景下,面对一些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思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的施行,是对发展理念的一次认真梳理,对我们正确认识所处的发展阶段、彰显政府的公共性、重申司法的中立性,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沈岿介绍,中国2001年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着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此前的条例与新的法律规定已经不相符了,城市房屋征收与搬迁工作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新条例的出台更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事实上,在征收方面,中国矛盾突出的地方主要在集体土地的征收方面。但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是由不同的法规和法律来调整的,因此新的条例还无法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制办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并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记者崔清新 陈菲 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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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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