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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首征房产税 短期抑制房价难“一剑封喉”

2011年01月28日 10:2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持有环节对个人自住住房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昨天在联合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为积极稳妥推进房产税改革,当前有必要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 

  当天,重庆和上海双双宣布,将按年对当地部分住房开征房产税,其中上海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 

  两市都明确主要以增量住房征税为主,对存量住房触及较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表示,房产税为地方税,试点征收的收入属地方财政收入。为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等,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

  ■释疑

  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属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 

  因房产税开征时,我国尚未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个人拥有住房的情况极少,且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法律依据是什么 

  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制定的。房产税制度也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这为部分城市进行房产税改革试点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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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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