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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障房用地不落实 不提供房产开发用地

2011年02月09日 10:22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我省城镇化科学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十项政策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按国务院相关要求,对现行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而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必要时按要求出台限购措施。此外,还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并确保在每年上半年内供应到位,对保障性住房用地没有完全落实的州、市、县(市、区),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新一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要认识到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发展商品住房是推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供应,稳定住房价格,能有效保障居民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推动城镇化科学发展的需要。

  【新二条】

  多渠道增加城乡住房供应

  ●统筹城乡发展,在加快推进城镇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面貌,缩小城乡差距,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道路。要多渠道增加城乡住房供应,积极稳妥推进农民进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积极探索城镇建设新模式。要从云南山区多、坝区少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转变城市建设发展理念,推行组团式发展模式。积极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建设新路子,在继续抓好中心城市建设的同时,重点建设好中小城市,大力建设以山地、山水、田园为特色的城镇,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有效缓解城市人口过度集中的压力;

  ●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规划,严格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以坝区为重点,加大耕地保护力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推动城乡可持续发展。

  【新三条】

  成立建设投资公司建保障房

  ●确保完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2011年,全省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完成4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要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并轨,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各州、市政府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政府,可成立专门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职能。同时,要积极争取使用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鼓励和引导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经营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开发建设,拓展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

  ●借鉴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特别要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利用效率,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新四条】

  购房不足5年者转让

  营业税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

  ●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以及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今年内,要在有条件的城市进行试点。

  【新五条】

  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规定;

  ●进一步建立健全二套房贷监督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转发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10〕367号)的相关要求,统一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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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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