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清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过户案件。在法官调解下,被告王某同意协助原告王老太办理已居住11年的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76岁的王老太与王某是楼上楼下邻居。1999年7月17日,双方签订转让房屋协议,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购房时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王老太将购房款交付王某后,王某要把房屋的钥匙、购房合同、户口簿一起交给王老太,并由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王老太交付王某购房款4.7万元,王某当时没有给王老太写收据。到王老太起诉时,她一家人在购买的房屋里已居住11年,王某也已将户口从该地址迁出,王老太及家人也将户口迁入。11年来,王某一直没有协助王老太办理过户,王老太无奈之下诉诸法庭。
王某称,之所以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是因为原告没有将购房款交付他。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只有一次性将购房款4.7万元付清后,被告才能将房屋钥匙、户口簿等交出,并迁走户口。事实上,原告从1999年7月至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里,并迁入了户口,可以推定原告已经将购房款实际支付被告。假如原告没有支付购房款,被告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没向任何部门主张权利,有悖常理。经过调解,被告答应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易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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