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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纸胶甲醛超标受侵害 应得依法赔偿

2011年03月15日 09:14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青岛市经济开发区消费者牟女士在青岛市孟庄路一装饰公司花费9000元购买了壁纸进行装修,并由该单位负责上门施工。伴随装修的竣工,牟女士及家人感到房间“气味刺激性过大”,身体感到有头疼等不良症状。

  因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牟女士请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其装修房屋进行空气检验。 2010年7月签发的《检测报告》显示:消费者装修后的客厅、书房等房间空气中甲醛浓度超出标准值三倍!

  拿到检验结论的消费者,随后要求装饰公司退赔损失,但经营者认为经销的壁纸是正规产品,拒绝予以赔偿。消费者随后向市北区消保委华阳路分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0年7月中旬,华阳路分会工作人员两次组织商家、壁纸生产厂家、消费者三方就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进行质证。28日,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测报告认定壁纸甲醛指标符合国标;但装饰公司在消费者家中施工用的辅料墙纸胶浆“游离甲醛”一项经检测超标,判定 “不合格”。

  在事实面前,经营商表示认可检测结果,按照主动《消费纠纷调解书》意见共赔付消费者1.9万元人民币,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

  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遭受财产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消费者与销售者在商品鉴定前已经达成消费纠纷调解书。因此,按协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案例提供 市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华阳路分会 蒋春钢 郝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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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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