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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楼盘擅自“住改商”将被处罚

2011年03月25日 14:27 来源:贵阳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从3月1日起施行,正式宣告我市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体系正式建立。近日,记者就新条例中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专访了贵阳市城乡规划局总工魏定梅。

  人人可问建设活动是否违规

  魏定梅总工介绍,按照《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受理查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查询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受理举报、控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予以保密并且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资料和报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活动。

  未获《竣工规划认可证》不能办产权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一书四证”制度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手段。魏总解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是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无证违规建设将限期拆除或罚款

  在实际操作中,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还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果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违法工程将被查封强拆

  临时建筑可不可以成为永久建筑?对屡禁不止的违法建设工程如何处分?对这些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大家很关心的问题,魏定梅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镇规划的实施,并且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应当自行拆除。对于没有经过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没有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擅自“住改商”将被罚款

  “住改商“在我市不少小区,特别是位置相对较好的楼盘情况尤为突出。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原房屋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一致。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无工程竣工核实文件交房重罚

  没有达到交房条件,相关竣工验收手续没有齐全就交房的情况在我市并非个别,由此形成的购房纠纷也不少。根据《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文件将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记者 杨贵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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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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