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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直接喊停“群租”

2011年04月19日 08:5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天(18日)上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在第四届“民生访谈”节目时透露,目前新起草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通过东方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意见汇总整理后的成果,将在法规正式颁布前向社会公示。

  刘海生解读新规中的热点内容说,租赁管理办法对“群租”顽症将直接喊停。征求意见稿明确: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供租住人员居住。新规明确承租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同时规定居住房屋转租后,除接受转租人继续居住使用的以外,不得再进行转租。

  刘海生表示,这次在征求意见当中也非常关注大家对意见的反馈,其中比较集中的是登记备案。“首先这条制度的设计不是新的,建设部的商品住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此已经明确了,我们是按照部里面相关规定具体操作的。同时,关于房产租赁税也是过去政策有的,可能大家认为过去不登记可以规避税收的问题,我想这是两回事,一方面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在房产租赁方面的税收非常优惠。当然政府还有增加服务的问题,除了规范保护双方利益,政府也给大家提供便利,我们现在也在采取措施,比如说可不可以就近登记。大家还是共同的遵守相关政策,实际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以后还要跟大家有一个反馈,做一些修改。”

  据介绍,不少有租房经历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随意解约,租赁期满无理拒绝承租人的续租要求,由此导致经常搬家,缺乏稳定性。针对这些问题,《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门对“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等民事法律原则进一步作了细化。比如,限制租赁期间出租人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明确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住使用。记者杨联民李刚18日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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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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